从西双版纳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西双版纳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4日公布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典型案例(第一批)。 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某学校食堂未按要求洗净、消毒餐具案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学校食堂未及时对学生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情况通报教体部门。
典型意义:
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容易造成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等疾病的传播,餐具消毒是预防肠道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案提醒学校,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2
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相关情况通报教体部门。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了员工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
从业人员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供应链条相关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产生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3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学校食堂通往外界的通道无挡鼠板,烹饪区与备餐间通道无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食品库房放有杀虫剂,食品留样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勐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情况通报教体部门。经复查,学校已对以上行为进行了改正。
典型意义:
有害生物是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的媒介,未有效设置“三防”设施可能导致有害生物在食品加工场所大量繁殖,从而污染加工制作的食物;食品留样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规范经营行为。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九江市场监管发布”获悉,该局于2024年5月23日公布了聚焦校园食品安全!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批)。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柴桑区某中学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案
2024年2月22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柴桑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品加工区未按规定设置挡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案
2024年2月2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宁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校食堂存在外排水沟等设施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幼儿园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案
2024年2月20日,瑞昌市某幼儿园食堂因“三防”设施不到位问题被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3月2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整改,且食堂外门、厨房操作间门未关,食堂进排水口无防护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安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1月23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德安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三防”设施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4月11日,该校仍存在食堂角落下水道有孔洞等问题,“三防”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乡镇中心小学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案
2024年4月17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宁县某乡镇中心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设置挡板。执法人员现场指导该学校食堂更换高度达标的进门挡板,并要求其开展“三防”设施自查自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武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